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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Quality Evaluation ,英文缩写: CAQE ),是由国内外(地区)热衷于质量振兴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从事质量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愿做我国推动质量评价、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推动质量与经济协调发展,联络、团结国内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质量机构及质量专业人士,以质量为纽带,加强质量领域的交流合作,全面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服务广大消费者(用户),促进企业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以及整体运行质量,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全面振兴,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
第四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为社会开展全方位服务,为把协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的主要致力于以下业务:
(一)推动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研究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提高我国质量管理的系统水平和质量经营的市场运作能力。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
(三)推动我国现代化企业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设,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和推进科学的质量评价方法,促进质量管理规范化健康发展。
(四)组织各方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质量评价等有关咨询服务。
(五)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全面推广,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水平。积极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编辑、翻译、出版质量书籍刊物,开展质量宣传活动。
(七)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组织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国际间质量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加快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具体协助与承办相关质量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积极在各领域发展会员,吸收质量优秀企业与个人加入会员组织,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质量评价协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致力推进中国质量事业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中国质量评价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具有一定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后成为中国质量评价协会个人会员。
1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 、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在质量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成效显著的专家学者;
3 、在提高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4 、致力于我国质量事业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中国质量评价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秘书长建议,并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选由秘书处推举,并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任命协会秘书处负责人选。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设顾问、名誉会长等荣誉职务,其人选聘任由会长授权秘书处执行,并签发邀请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由会员企业自愿资助活动经费;
(二)由社会各界及理事会成员捐赠活动经费;
(三)由协会上级部门或协作部门拨付活动经费;
(四)政府部门或委托工作开展机构的拨款;
(五)为确保公益性,未经政府部门特殊批准不得有其它任何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规则,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广泛征求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意见,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单位通过后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质量评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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